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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5-14 14:51:31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宜兴市医疗保障局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团体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服务对象及干部职工的沟通渠道,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团体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法。全局公开的政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做到政策法规依据准确、指导性强。

      (二)全面真实。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和日常政务,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

      (三)及时方便。公开的各项政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及时准确、简单明了,力求使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团体能方便了解所要办理、查询、咨询的相关政务工作的办理制度和程序规定。

      (四)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全局政务公开的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局机关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并将政务公开纳入局机关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医疗保障工作及与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对外公开事项

      1、市医疗保障局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2、市医疗保障局领导分工及调整情况;

      3、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市医疗保障局办事程序公开;

      5、市医疗保障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事项

      1、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2、市医疗保障局干部选拔、任免、交流、奖惩等情况;

      3、市医疗保障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涉及本单位职工合法利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九条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及需要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二)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通过政务公开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的方式。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服务对象及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程序:各科室提出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依申请公开。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