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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招牌篇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5-07-02 17:10:58 浏览次数: 字号:[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今天我们将围绕广告招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系列解读。

  “城市”与“广告招牌”这两个词语放在一起,并不会显得突兀,仿佛两者本是一体相生、唇齿相依一般似的。的确,城市与广告招牌之间具有天然联系。一方面,城市是广告招牌依附的母体,没有城市,广告招牌就无从附着。没有城市的繁荣,广告招牌也就缺乏发展的空间和动力。另一方面,广告招牌又逐渐成长为城市意象的元素之一,成为一个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成为展示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窗口,成为城市个性文化的一部分。此次《条例》修订,从以下七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广告招牌的相关管理要求。

  规范广告招牌设置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结构、功能等内容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规格等相协调。

  厘清临时广告管理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移动灯箱(柱)、撑牌、旗幡、布幔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明确禁止设置广告情形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消防安全;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

  (三)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

  (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形。

  严控声光影响周边环境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带有光源、声音或者使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亮度、音量调节功能,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以及周边生态环境。

  规定管理维护主体义务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或者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确定违规设置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结构、功能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维管缺位处罚依据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或者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