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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9-03 11:18:3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5-05282 生成日期 2025-09-03 公开日期 2025-09-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社会保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工人,保护,补助 分类词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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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问: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

  问: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