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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9-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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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是指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对企业取得并持续满足质量信用的能力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作出等级认定结论。

  第三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依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和《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按照质量信用等级认定技术指标进行认定。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内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和质量信用基础, 结合省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仅涉及 A 等中的 A 级、AA 级、AAA 级的认定。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认定、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江苏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省内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存续3 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

  (四)申报时无不良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不同等级的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等级条件:

  (一)申报 A 级信用的企业近 1 年内无不良失信记录。

  (二)申报 AA 级信用的企业

  1.确立健全的质量诚信理念:建立完善的质量诚信方针和

  目标,形成系统性的质量诚信价值观,开展质量文化建设; 2.具备规范的质量基础能力: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

  产品(服务)的执行标准或者规范,产品(服务)具备一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质量诚信制度管理基本有效;

  3. 保障质量信用资源与绩效:配备必要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资源,取得一定质量信用绩效,具备质量风险控制、应急能力以及产品质量担保能力,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质量信用绩效总体良好;

  4. 稳定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满意度处于行业中上水平,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5. 等级信用要求:通过 A 级评定,近 3 年内无不良失信记录。

  (三)申报 AAA 级信用的企业

  1. 确立卓越的质量诚信理念:建立的质量诚信方针和目标能够有效促进质量诚信建设;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质量诚信价值观和质量文化,通过系统的质量信用管理实现持续改进;

  2. 拥有高水平的质量基础能力:已建立完善、高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先进的产品(服务)标准或者规范;产品(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成熟先进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质量诚信管理扎实有效;

  3. 强化质量信用保障与绩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并有效运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人力、财力、设备设施资源配置充分;取得显著的质量信用绩效;质量风险控制、应急能力以及产品质量担保

  能力成熟;建立并有效运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取得显著的质量信用绩效;

  4.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5. 等级信用要求。通过 A 级评定,近 5 年内无不良失信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认定工作通知,组织地方开展申报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程序包括:

  (一)申报企业提交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申请资料;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至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通过初步审查的企业资料进行评审,提出 A 级认定意见并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推荐拟申报 AA 级、AAA 级的认定企业;

  (四)由江苏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核查情况,确认企业质量信用 A 级认定结果;

  (五)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依据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技术指标对推荐 AA 级、AAA 级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确认符合 AA 级以上申报条件企业;

  (六)对资料评审结果符合 AAA 级申报要求的企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依据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技术指 标进行现场核查;

  (七)由江苏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对符合 AA 级及以上条件的申报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质量信用等级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结果有效期为 5 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当年,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复评程序、要求参照初次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认定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立即终止认定程序, 退回申请,自退回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结果公告后, 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认定结果并公告,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在质量信用等级认定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结果:

  (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发生质量违法行为;

  (四)其他应予撤销情形。

  因上述情形被撤销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结果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对质量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 督,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保证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参与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各环节的专家、

  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与认定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严禁索取或者收受任何单位、个人与认定工作有关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对于任何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的问题, 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评价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9 月 30 日。